为强化“人、物同防”措施,落实“外防输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我市防指《关于印发疫情防控专班工作职责和相关成员名单的通知》(营疫防经发指办〔2021〕15号)文件中明确了在市疫情防控综合组下设进口货物管控专班,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我市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单位的疫情防控情况监管;配合疾控部门定期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等货物接触人员及环境的核酸检测;配合做好涉疫食品的应急处置;抽查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2021年以来,我局突出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要求,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进行精准监管、精准追溯,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截至2021年11月4日,首站定点冷库累计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2071车,消毒5.37万吨。检查食品生产单位3700家次,超市4.3万家次、餐饮单位2.6万家次,农贸市场1500家次,核酸检测各类型非首站冷库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4万人次,货品7.3万批次,环境2.1万个点位,结果均为阴性,坚决守住了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关口。
营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由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海关、商务等部门组成的进口货物管控专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兵把口,形成合力。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市长多次对首站定点冷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检查、靠前指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听取了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并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做出批示指示。我市进口货物管控专班成立联合检查组,在6个高速路口设立检查点,对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开展24小时检查,严格查验货物所附“三证”,引导无我省首站库“出厂溯源证明”的运输车辆进入首站库,坚决阻断进口冷链疫情输入传播渠道。
(一)全面应用省追溯系统。督促指导首站定点冷库、第三方冷库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及时准确录入进口冷链食品的相关信息,构建从口岸进入首站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可追溯内容涵盖了来源国家、入境口岸、生产批次号、数量、采购时间及流入企业、出库时间、流出流入企业的经纬度等全方位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双向溯源”。加强第三方冷库信息备案,做到“应备尽备”,实现全覆盖。我市112个非首站冷库主体已完成主体信息录入,其中有贮存进口肉制品和水产品的25个冷库主体已完成库存产品信息录入,入库单数191条,出库单数50条。
(二)全面纳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督促全市112家非首站定点冷库安装现场可视化监控系统,建立统一的进口冷链食品全程管控体系,纳入“营口市政府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了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监管。
(一)进一步强化首站定点冷库管控。根据省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关于对首站定点冷库实行市级政府集中监管的指导意见》(辽疫防总指办〔2021〕20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首站定点冷库集中防疫监管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1〕2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何庆伟同志为班长的管控工作专班,制定了《营口市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定点冷库管控实施方案》。市政府指定国资企业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对首站定点冷库“三区两通道”进行了升级改造。工作专班各工作组进一步细化了工作流程,实行了市级政府对首站冷库的集中监管。2022年2月21日,市疾控中心对我市首站定点冷库消毒效果进行了评估,经检测,消毒效果合格。2022年2月24日,省进口货物管控专班专家组对我市首站定点冷库启动运行进行了审核验收,提出了整改意见。我市按照专家组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专家组于3月10日同意我市首站定点冷库启动运行。3月13日,我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启动事宜暂时搁置。
根据《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疫防经发总指办〔2021〕138号)和《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167号)要求,进一步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理”隐患大排查,对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原材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前端人员摸清情况。同时对我市仍存在或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通过梳理,全市共有使用进口食品原材料的食品生产企业13家,现阶段能够实行闭环管理的企业有大石桥老羊头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产,中粮可口可乐辽宁(中)饮料有限公司整改中。
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第二版工作指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在装卸、贮存、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原料及半成品包装等是否按照国家下发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第二版)》严格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检查。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过程的前端人员如搬运工、缓化工的“三集中”情况进行了督促与指导。对暂时无法实行“三集中”的11家不具备闭环管理的企业,要求暂停生产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对已经购进的原料在仓库中进行封存。未经允许不得进行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
(三)进一步强化经营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管控。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进口冷链食品及相关从业人员风险排查和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疫防指办[2022]174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严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辽市监明电[2022]1号),我局持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贮存、经营等环节的排查力度,全面摸清底数,建立详细的管理台账。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管理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准确掌握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底数和直接接触人员底数,落实“人盯库”制度;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检查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是否具备“三证一码”,直接接触人员是否定期核酸检测等内容,严格防控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流入市场。
截至目前,共完成对北京、天津、吉林、沈阳、大连、鞍山、铁岭等外地涉疫情食品排查处置19次。接到信息通报后,立即组织对核酸阳性食品同批次产品开展全面排查,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下架停售、专区封存相关食品,查清涉疫食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我市对112家(第三方冷库35家,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冷库77家)冷库进行了全面排查,其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第三方冷库12家,自建冷库13家,“三证一码”齐全,相关信息已录入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重点从业人员245人按期接种了疫苗,全部纳入了我市“医程通”管理系统,定期核酸检测筛查,可第一时间发现风险隐患。
我局将持续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及相关从业人员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违规贮存、生产经营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行为。